07年中国华电集团财务公司金融债发行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1-12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批复》(银监复[2007]【454】号)】和《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市场许准予字[2007]第35号)核准,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于2007年【11】月【15】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的2007年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债券。现公告如下:
第一章 与本期债券发行相关的机构
发行人: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担保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承销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发行人法律顾问: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第二章 本期债券情况
一、债券名称: 本期债券的名称为“2007年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债券”。
二、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为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三、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10年,期限自2007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
五、起息日:2007年【11】月【26】日。
六、到期日:2017年【11】月【25】日。
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采用10年期固定利率。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署协议予以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均为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对逾期未领的利息不另计息。
八、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10年,计息期限自2007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
九、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债券面值平价发行。
十、债券单位面值:本期债券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即每一记账单位对应的债券本金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最小认购金额:本期债券认购人认购的本期债券金额应当是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十二:发行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十三、债券形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
十四、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一(1)日,即2007年【11】月【15】日。
十五、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八(8)个工作日。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07年【11】月【26】日。
十六、缴款截止日:2007年【11】月【26】日。
十七、债券上市交易: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十八、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次债券的本息兑付将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
十九、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十一、利息的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在每个计息期结束后的付息日分别支付,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发行人将于每一结息日完成计息结息工作,并于付息日当天支付该计息期的当期利息。本期债券的利息由债券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具体支付工作。具体利息支付办法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十二、本金的兑付:本期债券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本期债券的本金由债券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具体兑付工作。具体本金兑付办法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十三、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全体成员(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十四、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五、本期债券清偿顺序:本期债券为一般有担保的金融债券,本息清偿顺序与发行人同级别的有担保债务相同。
二十六、债券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二十七、债券承销和发行方式:
1.债券承销: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发行。
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3.认购与托管
(1)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在申购说明中规定。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购买者除外)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2007年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债券投资者申购要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本期债券形式为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中统一托管记载。
(4)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由主承销商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发送分销指令,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根据分销指令对认购人认购的债券进行登记与托管。
(5)投资者办理认购、登记和托管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若上述有关债券认购与托管之规定与任何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有关规定产生任何冲突和抵触,应以该等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十八、债券托管人:本期债券的债券托管人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九、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拓宽发行人融资渠道,增加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运营能力,支持、服务集团的发展,用于集团内部优质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投放。
三十、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三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发行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7号文件批准,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在原北方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基础上重组设立的财务公司。发行人是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与其系统内其他企业成员共11家参股组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完成后,公司办公地址迁至北京,名称为华电财务有限公司,并于2004年1月12日,公司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经公司申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6月1日批复华电财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20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增资扩股的批复》(京银监复[2006]524号)文件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5亿元增至8亿元,股东由11家增至12家,新增股东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比例为15%,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原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为46.875%,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06年末和07年6月,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65.78亿元和68.28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56.08亿元和56.29亿元,所有者权益分别为9.7 亿元和11.9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97亿元和2.29亿元,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06.93亿元,比2005年底提高10.1%。公司2007年6月末逾期贷款余额0.45亿元,全部为公司重组成立时承接的原北方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遗留的贷款。公司成立后发放的贷款均能够按时收回本息。
发行人近三年的主要经营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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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备查信息
投资者可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处查阅发行公告全文及全套发行文件,亦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下载《2007年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债券发行公告》和《2007年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发行文件:
http://www.chinabond.com.cn,http://www.chinamoney.com.cn
如对本发行公告提要或有关发行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发行人: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1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巩越折、王超
联系电话:010-88356611—6029/6021
邮政编码:100044
主承销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冯坚
联系电话:021-58781234-2856
邮政编码:200120
副主承销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沈泰华
联系电话:010-68098106、68098959
邮政编码:100045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 担保人
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 副主承销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第一章 与本期债券发行相关的机构
发行人: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担保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承销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发行人法律顾问: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
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第二章 本期债券情况
一、债券名称: 本期债券的名称为“2007年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债券”。
二、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为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三、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10年,期限自2007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
五、起息日:2007年【11】月【26】日。
六、到期日:2017年【11】月【25】日。
七、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采用10年期固定利率。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签署协议予以确定,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均为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对逾期未领的利息不另计息。
八、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10年,计息期限自2007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
九、发行价格:本期债券按债券面值平价发行。
十、债券单位面值:本期债券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即每一记账单位对应的债券本金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最小认购金额:本期债券认购人认购的本期债券金额应当是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十二:发行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十三、债券形式: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
十四、发行首日:本期债券的发行首日为发行期限的第一(1)日,即2007年【11】月【15】日。
十五、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八(8)个工作日。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07年【11】月【26】日。
十六、缴款截止日:2007年【11】月【26】日。
十七、债券上市交易: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十八、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次债券的本息兑付将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
十九、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十、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7年【11】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二十一、利息的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在每个计息期结束后的付息日分别支付,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发行人将于每一结息日完成计息结息工作,并于付息日当天支付该计息期的当期利息。本期债券的利息由债券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具体支付工作。具体利息支付办法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十二、本金的兑付:本期债券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本期债券的本金由债券托管人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具体兑付工作。具体本金兑付办法将按照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机关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二十三、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全体成员(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十四、债券担保:本期债券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五、本期债券清偿顺序:本期债券为一般有担保的金融债券,本息清偿顺序与发行人同级别的有担保债务相同。
二十六、债券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为AAA级。
二十七、债券承销和发行方式:
1.债券承销: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发行。
2.承销方式: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3.认购与托管
(1)本期债券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发行。投资者参与本期债券簿记配售的具体办法和要求在申购说明中规定。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购买者除外)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2007年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债券投资者申购要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本期债券形式为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中统一托管记载。
(4)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由主承销商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发送分销指令,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根据分销指令对认购人认购的债券进行登记与托管。
(5)投资者办理认购、登记和托管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若上述有关债券认购与托管之规定与任何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有关规定产生任何冲突和抵触,应以该等现行或不时修订、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十八、债券托管人:本期债券的债券托管人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九、募集资金用途: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拓宽发行人融资渠道,增加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运营能力,支持、服务集团的发展,用于集团内部优质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投放。
三十、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三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发行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7号文件批准,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在原北方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基础上重组设立的财务公司。发行人是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作为第一大股东,与其系统内其他企业成员共11家参股组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完成后,公司办公地址迁至北京,名称为华电财务有限公司,并于2004年1月12日,公司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经公司申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6月1日批复华电财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20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及增资扩股的批复》(京银监复[2006]524号)文件批准,公司注册资本由5亿元增至8亿元,股东由11家增至12家,新增股东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比例为15%,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原控股股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为46.875%,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06年末和07年6月,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65.78亿元和68.28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56.08亿元和56.29亿元,所有者权益分别为9.7 亿元和11.99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97亿元和2.29亿元,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06.93亿元,比2005年底提高10.1%。公司2007年6月末逾期贷款余额0.45亿元,全部为公司重组成立时承接的原北方有色金属工业财务公司遗留的贷款。公司成立后发放的贷款均能够按时收回本息。
发行人近三年的主要经营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所示:
■
第四章 备查信息
投资者可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处查阅发行公告全文及全套发行文件,亦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下载《2007年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债券发行公告》和《2007年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发行文件:
http://www.chinabond.com.cn,http://www.chinamoney.com.cn
如对本发行公告提要或有关发行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发行人: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21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巩越折、王超
联系电话:010-88356611—6029/6021
邮政编码:100044
主承销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冯坚
联系电话:021-58781234-2856
邮政编码:200120
副主承销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沈泰华
联系电话:010-68098106、68098959
邮政编码:100045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发行人 担保人
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 副主承销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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